加里·貝克爾,美國著名經濟學家,諾獎得主。他及他所著的《犯罪與懲罰》一書,在中國經濟學界以及普通學人中間,都是如雷貫耳。在貝克爾看來,那些敢於違法的人,都是精心算計過,認為違法被髮現的概率較低,可能被懲戒所造成的損失低於他從違法中所得,所以才會違法。因此,預防犯罪的最好辦法,就是通過加大懲罰力度,提高個人犯罪的成本,使他們不敢犯罪。
  後來,貝克爾本人在其70歲壽辰上向來賓介紹了這樣一件事:有一天,他趕往某地點主持學生面試,由於路上堵車,到得有些晚。更麻煩的是,正常車位都已被其他車輛停滿,而到其他地方找車位停車,時間上更來不及。貝克爾稍作思考,就決定違章停車以能夠準時到達考場。他說他做這一決定“並沒有絲毫內疚”。因為他已經準備按規定交罰款。儘管後來由於沒有被警察發現,他並沒有交上這筆罰款。
  就貝克爾講的這件事,美國另一位著名經濟學家、同樣是諾獎得主的阿克洛夫作了這樣的解讀:看來,在貝克爾以及他所建構的行為經濟學理論中,沒能給名譽以及羞恥感留下任何空間。也正因為這一點,貝克爾的理論是值得我們質疑的。
  就以違章停車為例。按照貝克爾自己的理論,要防止違法停車,警察必須能夠發現所有違章,而且對違法停車的處罰必須特別高,高到連貝克爾這樣的高收入者都無法承擔。但這是不可能的。實際上,各國對於違章停車的處罰力度都是有限的,而且警力分佈情況也不可能發現所有違章停車行為。在這種情況下,如果大家都是貝克爾一樣的想法——我交得起罰款,而且準備在警察一旦發現的情況下就交罰款——那麼,違章停車現象將一發不可收拾,整個交通秩序也將蕩然無存!
  那麼,為什麼明知交得起罰款、人們一般不會選擇違章停車呢?甚至包括貝克爾本人,也只是在想按時趕到考場的壓力下才選擇違章停車?阿克洛夫認為,原因恰在於貝克爾不承認的名譽以及羞恥感在發揮作用。在一個秩序井然的社會中,秩序的維護並不只有法律的懲戒,還有道德與良知的約束。而且,法律與道德二者又不是全然分開的。在人類社會漫長的演化過程中,法律或紀律的作用之一,除使潛在違法者害怕由此被施加的直接成本之外,還通過使潛在違法者害怕名譽受到負面影響,激發起其內心的羞恥感,從而消除試圖違法的念頭。正因此,在阿克洛夫那裡,法紀的作用除了懲戒之外,還有另外一個重要作用:“灌輸併在必要時激發人們的羞恥心!”那些明知道交得起罰款、但還是選擇不違章停車的車主,最害怕的還不是被罰款,而是違反交通法規後給自己的形象和名譽造成的損失。而貝克爾錶面說他沒有任何內疚,實際上是他作為考場主考官,遲到給他內心的壓力即可能造成的形象損失,超過了不得已時違章停車帶來的內疚感。而可能被罰款的那點錢,對貝克爾來說,的確幾乎沒有作用。
  非常富有意味的是,阿克洛夫把“榮譽與羞恥感”這樣的道德因素引入經濟學,與西點軍校有關。眾所周知,美國西點軍校把“國家、榮譽、責任”作為校訓,來規範學員行為。通過長期觀察,同時還查閱了大量研究文獻,阿克洛夫發現,普通的關於成本——收益的理論的確無法解釋軍人行為。其中,最難解釋的是,在平時,學員們並不憚於違紀後被關禁閉,但卻害怕被戰友恥笑;而諸如為了掩蓋團隊集體違紀行為被關禁閉,學員們反而可能視為“榮譽”;在戰場上,學員們並不憚於犧牲生命,但同樣卻害怕因自己的膽怯被戰友恥笑。這啟發了阿克洛夫:看來,類似軍人這樣的職業,以及官員這樣的職業,在他們的“效用函數”中,“榮譽”必須是一個重要維度,在特定情況下甚至超過收入。普通人儘管對“榮譽”的重視程度比不上軍人,但也都有羞恥心。所以,必須把道德因素“請回經濟學”,把對職業和身份的考慮,與對錢財的考慮一起,作為研究人們選擇行為方式的約束條件。
  由此聯想到中國學界關於“官德”的討論。我得承認,作為貝克爾曾經的崇拜者,我也一度主張,與其費心討論如何提高官員道德,還不如討論如何完善制度安排尤其是懲戒系統。但現在看來,法治與道德都不可偏廢,不僅要讓官員害怕在經濟上傾家蕩產,還要讓其害怕在聲譽上身敗名裂。特別是,當法治日益健全、官員灰色收入越來越不可能時,通過信仰和道德培塑,激發對榮譽和責任的重視,可能比單純的懲戒更有利於提高工作熱情和效率。盧周來(經濟學者)  (原標題:把道德請回經濟學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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