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4月29日召開新聞發佈會,發佈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、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》。《規定》明確,“人民法院審理減刑、假釋案件,應當在立案後五日內將執行機關報請減刑、假釋的建議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。”最高法相關負責人在新聞發佈會上指出,所謂向社會公示,原則上應當通過互聯網公示。
  自2013年首次在互聯網集中公佈裁判文書以來,最高法利用新媒體推進司法公開可謂動作不斷。司法公開的價值毋庸贅言,而具體到了減刑、假釋案件的審理,在當下語境中更具有特殊的意義。
  眾所周知,減刑、假釋作為重要的刑罰變更手段,運用得當,能夠彰顯司法文明、節省司法資源,也有利於鼓勵其他罪犯積極改造。但既然是一種刑罰變更措施,實施就要具備起碼的條件,實踐中如果一些不具備條件者隨意獲得減刑、假釋,必然大大消解制度嚴肅性,激發社會不公感,並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。近年來,違法辦理減刑、假釋的案件時有發生,前不久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通報,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在監獄服刑期間的立功、重大立功表現均屬虛假,以此裁定對其減刑錯誤,一經曝光引發了公眾的強烈關註。
  明瞭這一背景很容易得出一個判斷,也就是本次新聞發佈會上最高法新聞發言人所強調的,為了防止減刑、假釋領域的司法腐敗,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,規範減刑、假釋案件審理程序已勢在必行。
  規範的目標已明,但該如何行動?中央政法委今年2月出台了關於嚴格規範減刑、假釋、暫予監外執行,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指導意見,要求在刑法、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框架內,對減刑、假釋、暫予監外執行充分體現從嚴精神,從嚴規定實體條件,從嚴規範程序,從重追究違法違規辦理減刑、假釋、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律、紀律責任。可以看出,現在最高法的規定,正是在司法層面對中央政法委指導意見的具體落實。
  從最高法規定的條款看,為確保減刑、假釋案件的公正審理,其遵循的是“以公開促公正”的既定思路,無論是依法向社會公示的要求和關於開庭審理的規定,還是明確“減刑、假釋裁定書應當通過互聯網依法向社會公佈”,其中體現的“陽光司法”精神應該說十分顯著。
  由於一些法律以外因素的影響,一些刑罰變更措施在司法實踐中屢遭扭曲,乃至有輿論認為減刑、假釋、保外就醫已經成為落馬權貴的三大“越獄密道”。最高法規定的發佈能否從根本上遏制這一現象,不妨樂觀期待。值得註意的是,為了對減刑、假釋案件的審理進行規範,這次並非最高法頭一回制訂相關制度。
  早在2012年7月,最高法就曾發佈了《關於辦理減刑、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,其主旨也同樣是努力讓減刑、假釋案件的審理走向透明。時隔不到兩年,最高法再出新規,既彰顯了其推進司法公開的堅定意志,另一方面是否也說明原規定的執行效果未盡如人意?
  本次新聞發佈會上,最高法相關負責人已經坦承了原規定存在的缺陷,“一是公示的範圍主要為罪犯服刑場所”,“公示作用有限”,“二是未明確公示的具體時間”,“三是未規定公示的具體期限”。可以認為,原有規定中的模糊詞彙給人留下了依違兩可的灰色空間,司法公開的作用遂因此大打折扣。隨著新規的出台,減刑假釋案件審理中還會不會出現以公開的名義進行“選擇性公開”、“限制式公開”,公眾拭目以待。
  不必對減刑、假釋新規本身抱有太多疑慮,未來如何保證其執行力,這才是問題的關鍵。檢討以往關於減刑、假釋的規定被人為架空的教訓,其要害恐怕還不在於規定不夠精密,而在於公眾監督無從發力和對違規者的懲戒缺失。新規出台以後,如何以嚴厲的罰則杜絕以各種托辭拒絕公開和監督的行為,當為下一步的急務。  (原標題:[社論]減刑假釋案件審理,不公開無以促公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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